台州市武协推手专业委员会
第一届太极推手大赛(4米圈竞赛规则)
第一条 竞赛性质
个人赛
第二条 竞赛办法
1、单败淘汰;
2、级别不满4人合并至高一级别比赛;
3、比赛成绩,各级别取前3名;
第三条 年龄分组与资格审查
1、运动员的参赛年龄限在18-45周岁(仅限台州籍或在台州市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)。
2、运动员必须有参加比赛的人身保险证明。
3、运动员必须出示自报到之日起15天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包括脑电图、心电图、血压、脉搏等指标在内的体格检查证明。
第四条 体重分级
成人男子组:
1、60公斤级(≤60Kg)
2、65公斤级(>60Kg-≤65Kg)
3、70公斤级(>65Kg-≤70Kg)
4、75公斤级(>70Kg-≤75Kg)
5、80公斤级(>75Kg-≤80Kg)
6、85公斤级(>80Kg-≤85Kg)
7、85公斤级以上级(>85Kg)
8、王中王赛(各级别冠军上半区为85 Kg +、80 Kg、70 Kg、60 Kg,下半区为85 Kg、75 Kg、65 Kg)
第五条 称量体重
在抽签前进行。运动员必须按照大会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称量体重。
第六条 抽签
称量体重后进行抽签,由比赛设定的最小级别开始。由编排记录组负责抽签,由仲裁委员会主任、裁判长及参赛队的教练或领队参加。
第七条 竞赛时间
比赛共两局,每局比赛毛推2分钟,第二局双方运动员交换场地继续比赛。局间休息1分钟。
第八条 竞赛信号
1、比赛前10秒钟,记时员鸣哨通告准备;比赛结束,计时员鸣锣宣告该局比赛结束。
2、场上主裁判员用口令和手势裁定比赛。
第九条 弃权
三次检录未到,或检录后自行离开者作弃权论。比赛中,运动员可举手要求弃权,教练员也可向场上裁判员举旗要求弃权,运动员自己终止比赛,作弃权论。
第十条 竞赛礼仪及服饰要求
1、入场:裁判员入场,站在场地中点后方,面向裁判长席。介绍裁判员时,裁判员应该成立正姿势向观众行抱拳礼。
2、运动员进场后,站在裁判员两侧,面向裁判长。介绍运动员时,被介绍者应成立正姿势向观众行抱拳礼。
3、在双方运动员介绍结束后,运动员互行抱拳礼,再与场上裁判员互行抱拳礼。
4、每场比赛结束时,运动员在主裁判员宣布比赛结果后,先向裁判员行抱拳礼,然后相互行抱拳礼,再转身向对方教练员行抱拳礼,方可退场。
5、参赛运动员上装由组委会统一发放,裤装运动员自备,应着运动裤或运动短裤比赛。
第十一条 场地及服装要求
1、比赛区域为直径400cm的圆形,该区域边线为内圈(沿线内计算)。
2、内圈中心位置画一直径50cm的太极图标记,作为推手双方搭手站位的基点。
第十二条 竞赛法则
1、必须采用“掤、捋、挤、按、採、挒、肘、靠”的方法元素(简称八法),以及相应的步法。
2、必须贯彻“沾粘连随”、“刚柔相济”的原则,在盘手的状态下比赛,在脚不离地的情况下可以使用靠,拌,勾,挑等。
3、比赛双方一方搂抱无进攻超过3秒裁判中止消极,运动员从新搭手开始对抗。
第十三条 太极拳推手实战比赛
1、当场上裁判员发出“预备”口令时,双方运动员起势、上步成搭手势。搭手:双方腕部接触,前臂呈弧形,触点在双方中线,与下颔齐高;另一手附于对方肘部。
2、第一局比赛开始时,右脚在前,互搭右手;第二局,互换场地后,左脚在前,互搭左手。
3、每场开始时,运动员上同一侧脚成自然步,前脚踩于中心圈内,搭好手;当场上裁判员发出开始信号后,开始比赛。
4、攻击部位:胯以上颈以下。
5、比赛结束后,在场上裁判的指示下,运动员站在裁判员两侧等待宣布比赛结果。
第十四条 得分
1、优势胜利
(1)比赛中因对方犯规造成受伤,经医生检查不能继续比赛者,判受伤者获胜。
(2)比赛中因受伤(除因对方犯规而致的受伤外)不能坚持比赛者,判对方获胜。
(3)比赛中运动员或教练员要求弃权时,判对方获胜。
(4)得分领先对方10分。
2、得3分
一方倒地,一方站立,站立者得3分。
3、得2分
(1)明显发放动作使对方出圈的得2分;
(2)一方被警告,对方得2分。
4、得1分
5、(1)一方出圈,一方在圈内,在圈内者得1分;
(2)先后倒地,后倒地者得1分;
(3)(3)一方被劝告,对方得1分。
5、二次警告后将直接判警告者输。
第十五条 犯规
1、使用硬拉、硬拖、搂抱或起脚离地。
2、故意造成对方犯规者。
3、未在盘手状态下进攻。
4、停止盘手2秒钟。
5、未发“开始”口令即进攻对方或已发“停止”口令后仍进攻对方者。
6、使用拳打、头撞、撅臂、擒拿、抓头发、点穴、肘尖顶、捞裆、扫腿、膝撞、扼喉、抱腿等动作者。
7、攻击规则规定之外的身体部位者。
8、比赛中对裁判员不礼貌或不服从裁判者。
9、比赛中在场外大声喧哗、呼喊、干扰比赛者。
第十六条 评定名次
1、比赛结束后,依据边裁判员的判罚结果,判定每场比赛胜负。
2、出现平局时,按下列原则处理
(1)首先根据体重判别,以体重轻者为胜方。
(2)如仍相等,以警告少者为胜方。
(3)如仍相等,以劝告少者为胜方。
(4)以上各条仍相等时,进行加时赛,直至一方得分为止,先得分者为胜方。
第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赛事仲裁委员会